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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国学版:“礼”与“理”

发稿时间:2019-05-20 10:35:21 来源: 光明网

  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何为礼?《礼记·乐记》说:“礼也者,报也。”

  礼最初源于人性自然的流露,体现为下意识的恩情回报,如婴儿对母爱的微笑、跪乳等,后来衍变为一种行为规范、人伦制度、甚至法律条文,由人礼变成了天理,由道德礼仪变成了说教、名教、礼教。甚而,在进一步的演化过程中,极端化地变成了扼杀人性的东西,“贞女不更二夫”“女无再适之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观念和思想曾经被视为一种美德,是天经地义的事,使得许许多多的青春和生命尤其是许多年轻女性的青春和生命都以寂寞和哀怨告终。因此有戴震所揭示的宋儒“以理杀人”之说、鲁迅所抨击的封建礼教“吃人”之言。

  那么,“礼”的本质是什么?礼如何变成了理?礼学如何变成了理学?理学对“人欲”的批判,有什么现代性?

  关于“礼”,许慎《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是一种恭敬的规范行为。礼制则是一系列行为规范,是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仪仪式、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等的总和。在先秦两汉的典籍中,关于“礼”的记载很多,如《周易》《尚书》《周礼》《仪礼》《礼记》《论语》等。

  《周易》:“礼言恭。”(《周易·系辞上》)“履以和行,谦以制礼。”(《周易·系辞下》)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周易·序卦》)

  可见,礼有恭敬、礼貌、次序的意义。

  《尚书》:“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尚书·皋陶谟》)“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尚书·仲虺()之诰》)“欲败度,纵败礼,以速戾于厥躬。”(《尚书·太甲中》)《尚书》的作者朴素地认识到,自然界所以能够春夏秋冬四时更迭、风雪雷霆时有交加,是因为它遵循着一定的法则;人类社会如欲平安和谐、绵延不绝,也要对野马般的人心、欲望有所羁绊,要以礼制心、以理节欲。

  《礼记》:“礼也者,义之实也。”(《礼记·礼运》)“礼也者,理也。”(《礼记·仲尼燕居》)

  “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万物者也。”(《礼记·礼器》)“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上》)“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上》)

  上述礼的种种功能表明,它赋有规范人的行为、美育人的心理、优化人的意识、陶冶人的情操的作用。

  《论语》:“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恭近于礼,远耻辱也。”(《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

  孔子把“礼”视为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甚至把它内化为人的一种道德自觉和爱的能力,为宋代理学的诞生开启了一扇窗口。

  可知,礼+道=理,礼学+道学=理学。理学由礼学而来,是佛化、道化了的先秦原始儒学,是宋明新儒学。

  礼学是以礼念、礼行、礼制为研究对象的学说,包括礼经和礼术,是儒学的核心内容,它是出于社会需要人为制定的,没有什么道理,更没有什么天理,因此存在着先天的理论缺陷。尤其是当儒学发展到汉代,呈现为以人副天、以天拟人、“天人比附”的汉代经学,其理论的肤浅和粗糙,被魏晋玄学家所鄙视、所遗弃;而宋代的思想家尤其是儒学家也为魏晋玄学家不及世事的清谈、玄远所困惑,吸收了佛学和道家的“道”的理论,援道入礼,把礼学发展成了理学。

  朱熹在阐述程颐的“中”即“性”的时候,站在理学、心学、气学的三角线上,论述了理在气中、气在心中、心在道中,完成了从礼学到理学的过渡。“理又非别为一物,即存乎是气之中;无是气,则是理亦无挂搭处。气则为金木水火,理则为仁义礼智。”(《朱子语类·理气上·太极天地上》)“天有春夏秋冬,地有金木水火,人有仁义礼智”(《朱子语类·理气上·太极天地上》)关于理与欲,朱熹“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的理欲观,有其合理性。

  理学的要义,在于赋予了“礼”以道义和天理,以理统气、以理统心、以理统欲,主张理在气中、气为理生,心即理、理即心,明天理、灭人欲。

  在理与心的关系上,程颐主张“心与理一”;在理与欲的关系上,程颐认为人欲出于私心、天理出于道心,“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因此要“损人欲以复天理”。

  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节观是其理学的一部分,有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渊源,其重点是针对当时社会上有人一味地“灭天理而穷人欲”、失身失节失礼的荒诞现实,提出“灭私欲则天理明”、守身守节守礼、维护社会道德、促进社会文明的要求,并非简单地一律地反对寡妇改嫁;其理学思想也没有后世学者所批判的那样绝对,在人性上也没有那么决绝,而是赋有一定的理性色彩、人道主义和人文精神。程颐对父亲操持堂姐再婚之事持肯定态度,就是佐证。

  在理欲的关系上,戴震主张“理者,存乎欲者也”。他提出“气化流行,生生不息,是故谓之道”的见解,认为理就是条理,而宋明理学家的所谓理,不同于儒家经典中的理。他指出:“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抨击程朱“以理为气之主宰”是“诬圣乱经”。针对宋代儒学“以理训礼”,他痛斥理学家的“存天理,灭人欲”之说是“适成忍而残杀之具”,是“以理杀人”。与之针锋相对,他提出了“欲,其物;理,其则也”的命题,认为“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宋儒将“理”与“欲”截然对立,戴震则认为“理”与“欲”是统一的,欲望的适当满足就是“理”,从而建立起带有浓厚考证色彩的人性说。而其“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的思想在客观上反映了当时市民阶层的平等要求,包含着启蒙思想的因素,是中国文化现代转型的先声。戴震批判了程朱理学,也在客观上促进了程朱理学的发展,为新理学、新新儒学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作者:李季林(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责任编辑:熊真